申请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评定流程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时间:2018-11-08浏览16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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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医保星级药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市场监管部门评定的A级放心药店;

(三)符合我市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

(四)两年内未受到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以及经办机构暂停联网结算及以上的协议处理;

(五)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医保星级药店的评定流程:

(一)评定医保星级药店应当坚持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有序,材料齐全可查,结果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制定年度评定工作安排并通过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向经办机构提出医保星级药店评定申请。

(三)经办机构接到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告知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和评估工作流程。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和经营场地改造。

(四)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并完成场地改造后,应当书面告知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料评估和实地勘查评估。

(五)评估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评定条件两种情况:

(1)评估机构认为符合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条件的,应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定为医保星级药店,并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2)评估机构认为不符合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将结论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 医保星级药店资质有效期限与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致,每年考核工作随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考核一并进行。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医保星级药店资质,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取消资质并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七) 医保星级药店如发生经营地点改变或医保专区使用面积减少等评定条件变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申请信息变更,必要时由评估机构按照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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