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帮扶农村就业困难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解读及经办规程

来源:就业促进科发布时间:2020-05-15浏览1518次

一、支持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

(一)补贴对象

开展实际经营信用良好的用工企业

(二)补贴标准

1.企业新招用农民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最高补贴20万元。

2.企业新招用帮扶困难村农民工、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最高补贴20万元。

(三)申办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3.工资发放凭证

4.用工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5.承诺书

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参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2号)经办执行。对困难村劳动力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创办企业、农村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时间可缩短至3个月。

三、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2.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补贴标准

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期限最长3年,给予全额贴息。

(三)申办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借款人借10万元以上贷款的需要提供5人以上雇佣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A4纸机打﹚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支持中介机构帮扶就业

(一)补贴对象

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帮助农村劳动力成功就业(2020年1月24日后)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成功介绍困难村劳动力就业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600元。

(三)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机构在职业介绍成功人员上岗满3个月或满1个月后,可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见表1)、职业介绍成功员工花名册、企业营业执照。

五、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困难村未就业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补贴目录”内职业培训,不受紧缺程度限制,均按照补贴标准120%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给予参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培训管理、补贴发放各区按原流程办理,受理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生活费补贴申请表》(见表2)附后。

六、支持就近就地就业

(一)奖励对象

在村镇建厂或设立车间的市场主体。

(二)奖励条件

一次性新招用(2020年4月22日之后)困难村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上,并为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招用困难村劳动力就业奖励申报表》(见表3)、工资发放凭证、用工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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