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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来源: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4-15浏览632次
一、大学生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就业政策
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企业1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40%给予1年岗位补贴。
二、大学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政策
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企业1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对吸纳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本市户籍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5%的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的带教费补贴、每人每月10元标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政策
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人以上的,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六、企业吸纳港澳台学生在津就业政策
小微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的港澳台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的港澳台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的港澳台学生在津创办企业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的港澳台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七、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
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贴。
八、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
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40%给予1年岗位补贴。
九、大学生创业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
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内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和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40%给予1年岗位补贴。
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
企业吸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以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长期失业、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40%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的长期失业、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后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补贴。
十一、继续教育培训补贴政策
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且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以下同)年减员均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培训费超过同一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额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十二、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近两年年减员均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且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职工签订或续订(变更)5年及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以下简称“长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签订或续订(变更)长期劳动合同人数,依据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劳动合同期限满5年不满10年的,补贴期限1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0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补贴期限24个月。
十三、稳岗补贴政策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不减员、少减员的用人单位,且符合我市规定的企业,按照在岗职工总数的50%,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
十四、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