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医养结合发展有关问题的政策问答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时间:2018-10-08浏览5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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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出台基本医保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相关政策?

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02号)有关规定,本市出台了基本医保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相关政策,目的就是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结合发展,保障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哪些机构属于医养结合机构?

答:医养结合机构指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在同一地址能够提供本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纳入本市医保服务机构协议管理。

三、那些情况可以开设家庭病床?

答:患有糖尿病伴有冠心病等严重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肝硬化伴腹水或有其他严重合并症、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导致偏瘫的60周岁以上行动不便老年人,可以申请开设家庭病床。

四、家庭病床与普通住院报销待遇有何区别?

答: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即:在职人员报销87%,退休人员报销9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五、医师能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吗?

答:能。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支持医保服务医师多机构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64号)规定,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医养结合机构及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信息,及时建立医保服务医师工作站,保证其能够在相应执业地和执业期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六、医养结合机构在医保额度分配上有那些优惠政策?

答:纳入本市医保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医养结合机构,在进行医保基金预算分配过程中,经年度考核完成规定服务指标的,医保经办机构可给予增加3个百分点的医保基金给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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