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医养结合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时间:2018-10-08浏览566次

微信图片_20180917152956.jpg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结合发展,保障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现就支持医养结合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设家庭病床服务

按照本市家庭病床设立条件的有关规定,开展医养结合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凡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均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一)病种范围。患有糖尿病伴有冠心病等严重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肝硬化伴腹水或有其他严重合并症、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导致偏瘫的60周岁以上行动不便老年人。

(二)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87%,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9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支付比例为95%;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三)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刷卡“一站式”结算方式。

(四)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由行政许可部门核准机构服务方式后,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医保服务协议有关内容,及时予以办理。

二、关于调整医保基金给付额度

在同一地址能够提供本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纳入本市医保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统称为“医养结合机构”。对确定为医养结合机构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基本医保基金总额管理的规定,在医保基金预算分配过程中,对其增加3个百分点的医保基金给付额度。年终清算考核时,对未达标的核减预算额度。

三、关于支持医师多机构执业

纳入本市医保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医养结合机构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开展医师多机构执业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支持医保服务医师多机构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64号)有关规定执行。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信息,及时建立医保服务医师工作站,保证其能够在相应执业地和执业期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按照执业地医疗机构对应的医保政策报销。

四、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扩大康复范围

对医保康复定点医养结合机构,在开展康复服务中所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康复服务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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