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9-17浏览1609次

636301827256340667534.jpg一、为什么要实行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津财社 [2008]44号)及《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津政办发〔2015〕45号)有关规定,为切实提高我区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障水平,使事业单位人员与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一致,参照其他区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了《蓟州区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办法》。

二、适用范围有哪些?

包括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2019年1月起开始实施。

四、筹资标准是多少?

按在职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一定标准筹集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基金。2019年筹资标准是每人800元。以后年度,由保险公司根据参保人员年龄结构、在职及退休人员比例、医疗补助收支情况,经协商提出新的筹资标准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调整。

五、筹资渠道是什么?

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仍由原渠道解决。

六、医保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与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基本一致。参加事业单位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一)门(急)诊医疗费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6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再由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至80%,退休人员补助至90%;65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含门诊特殊病和社区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下同)。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再由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

(三)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助。15万元以上至35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再由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在职和退休人员均补助75%。超过35万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由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在职和退休人员补助95%。

七、采取怎样的运管模式?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局,按相关规定,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事业单位医疗补助项目实施政府采购。中标后的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办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和报销服务,区人力社保局代区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蓟州区事业单位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各参保单位与商业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保险合同》。

八、具体是如何组织实施的?

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基金每年分上下半年缴费两次, 区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期统一划拨到商业保险公司;单位自筹资金缴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的,由各单位按要求缴到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31日之前缴纳上半年的医疗补助资金, 7月31日之前缴纳下半年的医疗补助资金。首次参保,由各单位填写《蓟州区享受事业单位医疗补助人员名单》,报区人力社保局、 财政局和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备案。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工作启动初期,暂实行个人垫付医疗费报销办法。个人垫付医疗费按季度报销,各单位将参保人员提供的报销材料统一交到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后,将报销的医疗补助费用通过单位支付给个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