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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机关(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
来源: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9-17浏览884次
进一步提高机关单位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和《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津政办发〔2015〕45号)有关规定,现就在机关(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下列机构中领取公务员工资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联机关。
2、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二、筹资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每年度筹资标准按用人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6%计算。缴费基数包括: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退休人员享受待遇,不缴费。
三、资金来源
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全额负担。区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标准和享受人数计算所属单位的缴费额,按月上划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医保待遇
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报销后,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6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其中,一般在职人员补助至80%,退休人员补助至90%,副局级以上人员补助至95%。6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副局级以上人员补助95%。
2、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病和社区家庭病床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副局级以上人员补助95%。
3、大额医疗费救助
15万元以上至35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均补助75%。超过35万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补助95%,副局级以上人员补助100%。
五、参保手续
由各参保单位负责对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社会保险蓟州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相关材料包括:《享受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名单》;《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公务员调任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审批表》或《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相应职务任免文件。
六、其他事项
1、在职公务员实行门(急)诊医疗费限额刷卡办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先由本人联网垫付,年底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到社会保险基金蓟州分中心审核报销。
2、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仍按现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3、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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