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发布时间:2018-08-30浏览615次
各镇乡街,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推动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研究细化落实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利好政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要把好创新创业人员审核关,创新创业人员范围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单位和个人要协商一致,签订协议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填写《蓟州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备案表》,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各部门要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监督检查。各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工作程序,须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区人力社保部门将对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个人不经批准、单位强迫个人从事创新创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1.附件1 人力社保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pdf
2.附件2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