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解读

来源:就业促进科发布时间:2019-06-24浏览1408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用,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9号)。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可向参保区人社局咨询申报,符合条件的将给予2018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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