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一点通

来源: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发布时间:2021-07-15浏览1590次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我市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出台了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流程,有意愿的企业和纳税人可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如何界定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请流程及扣减的标准

1、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创业地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对符合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纳税人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

3、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如何界定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4)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申请流程及扣减的标准

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①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副本),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3、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相关政策文件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

4、《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9】388号)

6)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注):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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