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劳动监察科发布时间:2021-06-08浏览1567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 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 2050 元调整为 2180 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 20.8 元调整为22.6 元。

三、本通知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2021 年4 月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 策 问 答

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同样适用。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是什么?

答: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月计算的,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按小时计算的,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吗?

答: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哪些项目?

答: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项目以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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