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流程

来源:工伤保险科发布时间:2018-06-19浏览5398次

    一、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组织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2、作出结论: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送达文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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